如果自然法(naturallaw)恰是堕入战争状态的根由,那么它也就失去了神圣性和超越意义,从而必然走向自我否定。
这种讨价还价很容易把正常的利益诉求扩大化,而放大的利益一旦得到满足,就意味着会哭的孩子有奶吃,谁更能做钉子户,谁得到的更多,就会激励更多的人去找媒体。在记者的文学化表述下,宜黄县政府还演绎了一曲抢尸体的大戏。
不可否认,传媒的商业利益在很多情况下与法治的要求相一致,但彼此间发生冲突也颇为常见。自焚事件虽然得到了处置,但拆迁和补偿问题却没有有效解决,将来如何解决也似乎困难重重。这样一来,汲少数钉子户可能会意识到,政府并非想象得那么强大、也会妥协,他们的预期因此水涨船高,进而提高要价。通过对大众传媒的操纵,政治利益团体和经济利益团体可以制造公共意见,但那种依靠贿赂、收买、暗中组织权力所造就的公共舆论,一旦其来源被昭示于众,便会立刻信誉扫地。[53][美]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民族主义的起源与散布》,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5}.王启梁:《网络时代的民意与法律应有之品性—从躲猫猫事件切入》,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刑事诉讼法》第 52条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当然,从长远眼光看,还应当建立当事人权利的司法审查救济机制。目前我国全部侦查行为,包括对人和对物的强制侦查措施,如羁押、搜查、扣押、冻结、电子监听等,均由侦查机关自行实施,仅仅是长期羁押,即逮捕措施,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同时,在刑事司法的再审程序中,应当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吸收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避免公民遭受双重危险只有出现冤枉无辜或者发生放纵严重犯罪的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不受程序终局的限制。而且,由于侦查行为不可诉,强制性侦查措施对公民权益形成的损害,无法在事后诉诸法院寻求司法救济。
时下我们亟须研究在上一轮改革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如何遵循司法规律,深化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究其原因主要是配套制度改革没有跟上,如审判管理中的绩效考核制度等。
然而近年来审委会裁决案件的范围并未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而缩小,有的法院甚至有扩大趋势。法律具有至上性,适用法律、维护法制的司法机关及其裁决才具有权威性。此次司法改革有必要研究如何防止管理权的越权行使,保障合议庭独立负责地审理、裁决案件。其中,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含义模糊,限制条件不明确,为将不懂法的干部调到法院、检察院任领导开了方便之门。
在民主法治国家,国家机关行使权力都必须遵守程序,程序正义是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笼子,但行政权力的运用,由于更需要讲求效率,有时还要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对程序严格性与正当性的要求不宜过高。为保证实现司法公正,对绩效考评制度应当作两方面的改革。目前部分检察机关正在探索的将其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也正是为了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尊重诉讼的规律。没有司法官职业化建设,就没有现代化、法治化的司法改革。
司法以公正为灵魂,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关系中,法院对刑事程序的控制能力和对案件实体的裁断能力被弱化,难以形成以法院为标志的司法权威。
这是因为,独立而不受干涉的司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生成司法权威的保障,是法官职业化和司法理性化的题中应有之义。虽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不是诉讼当事人,但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控诉一方代表,是与辩方相对应的一方。
因此建议此次司法改革,可将专案组办案的规范化作为一个内容。专案组更不应当将审判人员纳入,否则,侦、审合一,法官中立完全丧失,诉讼程序就形同虚设。法检公分工配合制约的原则存在缺陷,应采取措施加以弥补。第三,防止互相配合侵犯当事人权利。例如,刑事诉讼的运作,常态是依次向前推进直至案件终结;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倒流运作,如二审程序中法院依法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等。我国香港地区的法官,几十年没有一人犯刑事罪; 即使对重大敏感社会分歧很大的案件作出裁判,无论当事人和社会是否赞同,但很少质疑法官本身的公正廉洁,也几无挑战裁判的权威。
袁先生的建议引起社会热议。在此情况下,我们就如何遵循司法规律,积极而稳妥地继续推进司法体制和司法权力运作机制改革,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对深化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但不能以效率损害公正,导致错案增加,上诉率和申诉率上升,案结事未了,最终反而更浪费了司法资源。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制度是否合理就很值得研究。
三、正确认识、理性对待三机关的关系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在我国刑事司法中,配置公检法三机关的权力并处理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可以说,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目前对司法的监督的形式和手段并不少,但司法的廉洁、公正仍然是问题不少,缺乏公信力。
法律规范体系的日益复杂,各种社会关系的日益纷繁,要求司法官具有高素质和高技能,司法职业化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必由之路。而且,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规划,。在条件具备时,应当按照各国惯例,实行司法官工资待遇单列。[1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36条规定: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目前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绩效考评制度普遍推行指标考核,即所谓数目字上管理考评单位和个人的工作绩效,主要依靠各种数据。调研可见,司法行政化,最为突出的表现是院、庭长使用其行政管理权对个案审决施加影响。
文革后,专案组办案模式因其违反法制,导致冤假错案而曾受到批判,但不同形式的专案组办案并未废止,而且近年来似有扩大趋势,不过通常情况下,与文革模式已经有了一定区别。第一,专案组的组织和活动应当加强规范。
对审判长实行公选,将法官精英任用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当然,司法官的职业应当与司法官的大众化( 如陪审制等) 相结合。
例如,院、庭长利用司法文书审查批准权、重点案件把关权,以及其他行政层级管理权等,直接、间接地决定案件如何处理。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 试行) 第 567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据此规定,检察官对重大案件不仅可以参加讨论,而且可以直接参加侦查。上一轮司法改革,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使律师阅卷难、会见难等问题在制度层面获得了基本解决,律师伪证问题的法律条款也作了合理调整。2004年 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 15 年。
这在中央政法机关发布的相关文件中也得到确认。[4]据媒体报道,2003 年 5月,张高平、张辉叔侄在杭州涉嫌、强奸致死案、。
可见,只有进一步理顺纪、法关系,才能有效维护司法的独立和权威以及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第二,加强律师权利保障机制。
虽然普遍认为其建议不属合理可行,但认为目前法官待遇过低,不利于廉洁公正,应当说已成社会共识。在提高司法官处遇的同时,还要进行司法官制度的适当调整。